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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毕业生定期服务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2013/6/19 15: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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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国务院通知,从1985年起,高等院校毕业生必须到分配的工作单位 经见习合格后,连续服务5年,服务期满后允许合理流动。服务期满要求流 动的毕业生,要按照科技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去青海、西藏两省区 的毕业生,按规定8年轮换的办法继续实行,服务满8年后,或由其家庭或 配偶所在地的人事干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
  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 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 可免去见习期。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国 家人事局1981年10月4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28条规定,病事假超 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原则上也 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 格,聘任相应工作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 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 知本人。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 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 领导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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