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19 20: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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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上述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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