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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安排上有何特殊要求

发布:2013/6/20 10: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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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允许招用,但是,这一年龄段的人,仍处于身体发育时期,独立处置特殊情况的能力有限,所以,在有关劳动的安排上,应该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法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遇到的确实属于这种情况时,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也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单位,在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时,认为这有损于单位的经济效益,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甚至辞退女职工。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法还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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