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波网
  • 供应
  • 求购
  • 公司
  • 资讯
您当前位置: 光波网 > 资讯 > 本网动态> 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适用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发布:2013/6/20 11:31:02

作者:

来源:光波网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 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曰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下列劳动 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 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站内容系用户自行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gbs.cn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ICP备15009750号-1 Copyright 2009-2026   客服:400-008-8065   电子商务   All Rights Reserved   兄弟网站:盛丰建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