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0 13: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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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指出,对于违纪职工"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方可按辞退处理。
各类企业实际情况很复杂。对于辞退条件,国家能作原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很具体。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或制定自己的厂规厂法,明确规定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条件。各企业的厂规厂法的侧重点和宽严程度可能会不一样。但是,任何企业的厂规厂法都应该在发动全体职工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反复宣传教育,使全体职工人人明白。企业的厂规厂法都要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声会备案。后者对厂规厂法中具体辞退条件有意见,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这样,厂规厂法既是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主要依据,也是处理因辞退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
我们历来主张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企业应当把遵纪守法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对于违纪职工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职工个人,则应认真遵守企业的厂规厂法。遇有违纪现象,应认真检查、接受教训、积极改正。对于少数违纪而又屡教不改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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