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0 14: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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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国家允许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开办。现就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开办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1.具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2.有一定的开办注册资金;3.有固定场所并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4.有两名以上具备一定劳动业务常识或职业介绍工作经验、高中以上文 化水平的工作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法律和劳动政策的工作章程或规章制度;6.当地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手续:1.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个人持开办章程,凭所在街道、乡镇级政府 关于开办者资格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 劳动部门审查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会同有关单位核定服务收费标准,批 准开办并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2.申请者持《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颁发,并实行 《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制度。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部门报告情况,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等。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许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4.对非法劳务中介,一经发现,即予取缔。对其介绍的用工对象,劳动 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不受理劳动争议;构成刑事责任的,转 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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