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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发布:2013/6/21 15: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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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f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欠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公假日和法定节曰。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财政部(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不包括港澳),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其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即: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的,享受国内探亲的同等待遇。未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已婚归侨、侨眷职工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夕卜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的,享受国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同等待遇。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等的路费自理。
  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和出境条件归侨、侨眷职工,申请出境探亲,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拒绝或不限制我国公民入境,各地公安部门应尽快审批。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本通知除第三条外,均适用于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本通知也适用于外籍华人眷属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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