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1 16: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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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享受因公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动工作(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后,其工残补助费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发给。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伤残后,回原单位的,要由劳改单位,将职工在劳动教养期间因公负伤的病历及证明材料转到原单位,原单位可按照因工负伤对待。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劳险便字32号《关于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非因工负伤住院时保险待遇的复函》规定: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和非因公负伤住院时不能享受因公待遇。
职工因公负伤残废后需要安装假腿、假牙、镶牙、补眼等费用,根据:
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完全由企业和单位负担。上述用品在>证使用年限内坏了,修理费由本人负担,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或救济;如果上述用品在超过使用年限后坏了或需要重新安3时,其所需费用,仍由企业和单位负担。
根据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參54条3款规定:职工因公负伤痊愈后旧病复发,仍按因公负伤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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