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4 1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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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国家劳动总局劳薪字[1977]180号文规定:关于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的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被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以及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是否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办理的问题。我们意见,婪实属于上述情况的,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否则,按一般疾病待遇处理。过去未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可以改过来,但提高待遇的差额部分,一律不补发。
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解答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1956年9月12日)一文中规定: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职工参加运动会或比赛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宜做为本企业生产伤亡事故论,可不列入本企业的生产伤亡事故报表之内。
劳人险函〔1986〕13号给四川省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我部劳人培〔1985〕23号文已明确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他们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插队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因此,对确属于在血吸虫病危害地区插队劳动而患有血吸虫病的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吸收为全民单位职工之后,其所患血吸虫病可以按照〔1977〕劳薪字180号文的规定,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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