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19 17: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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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国家计划内培养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如已接到外方大学的录取证明并提供奖学金,应根据国家教委规定,本科生为国家服务满五年,研究生为国家服务满三年,方可办理出国手续。不足此数者,应到该生学校所在地的高教局交纳培养费,持交费收据到公安部门申请护照手续。并同时在学校...明、...、成绩单等必要文件。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如学成归国后,工龄可连续计算。
1993年7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出《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生(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亲属、非直系眷属)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大专以上的在校公费生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分别由最后就读学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提供的培养费确定。收取的髙等教育培养费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重复收费。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审核并取得有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在校大专以上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境前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一年。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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