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7/12 22: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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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 按如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以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所得金额在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价格违法案件; 非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属于一般价格违法案件、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的,经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
三、对有非法所得的价格违法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 物价检查机构可根据情节,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从 其工资中扣缴;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提出,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可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993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年品的规定》。提出了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有关规定: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 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 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 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 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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