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7/12 22: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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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从法律 的角度对投机倒把提出了定义,并具体列举了投机倒把的11种表现。这对于 家庭或个人经商时,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法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 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一、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二、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
三、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倒卖 、批件、许可证、执照、提 货凭证、有价证券的;
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外汇的;
五、倒卖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手段骗买骗卖的;
六、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坑害消费者,或者掺杂 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
七、印刷、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包括录音录像制品),获得非法利润的;
八、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以及其他方便条 件,或者代出证明、 ,代订合同的》
九、利用报销凭证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
十一、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的其它扰 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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