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19 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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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二、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
四、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从1986年10月1日起,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劳动者的好处有:
第一,为劳动者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职业和单位提供了便利条件。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力求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佳组合,做到“各尽所能”,“人尽其才”,使人才在正常的流动中重新组合,形成比较科学合理的人才结构,使劳动者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明确了责、权、利,克服了职责不清、是非不明的弊病,从根本上调动了积极性。
第三,使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知识的、技术的、能力的竞赛,劳动者本身有了内在的激励因素,促使劳动者增强应变能力。
第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提髙了经济效益,为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生活福利创造了有利的物质条件。因此,实行劳动合同制与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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