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0 11:04:52
作者:
来源:光波网
按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指: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工资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因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职工在职期间参加各类专业学校和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的规定及有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发生的争议;六、因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等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七、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劳动争议的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同时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均适用上述范围和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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