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0 11: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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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工作、生产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 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29 号)的规定,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 理。1986年11月8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 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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