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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可否适用部分裁决

发布:2013/6/20 11: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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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提出,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 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一、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 本保障的;二、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三、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 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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