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1 15: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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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1979年国家提髙副食品销价后,国务院(1979)245号文件,对发给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做出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定职工(包括学徒工),不分工资区类别高低,不分赡养人口多少,在一般区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在纯牧业县(旗)工作的,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8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属于国家机关、事业位的职工,原发给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并入了标准工资,不再另发给;于企业的职工仍发给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企业的离休、退休职工、退休的队干部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均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给。
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继续发给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异地安家的,符合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条件,以改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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