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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发布:2013/6/21 1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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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了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劳人薪[1987]24号文件做了如下规定:
  一、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二、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以下办法确定:
  1.职工在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相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不予变动(在不同工资区之间调动的,应增减地区工资差额,下同)。职工在公安机关、安全机关、野外地质队、野外测绘队与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没有变动职务或工种的,按其调动前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之和,为改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变动了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1.职工在企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2.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工作,其工资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三、调动工作的职工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的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调动工作前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如调动后新定工资髙于调动前的工资,应以高出部分抵消其保留工资;抵消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以后增加工资时,再予抵消。
  四、职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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