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1 15:21:54
作者:
来源:光波网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 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81〕12号,规定如下探亲待遇几个 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 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 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 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 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 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56天(难产、 双生70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 可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 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枇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1964年7月27日《劳动 部关于配偶是...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 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 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 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 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 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1958年4月23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 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空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相关资讯
企业资讯
供应
产品
企业
更多热点聚焦
更多国内要闻
更多国内要闻
更多国际动态
更多农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