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1 15: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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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有关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也可以享受上述待遇。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参照执行,这里所说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有熟练期的工人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线^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他们在学习、见习、实习期满后,可享1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其中在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满的,从下年1月1日开始享受。有熟练期的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对于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夫妇双方有一方享受了当年探亲假待遇,夫妇已经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每年有一定休假日的卫生系统从事放射线工作的医务人员,符合探亲条件的,如果利用放射休假的时间去探亲,如果休假短于探亲规定的天数时,应按探亲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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