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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探亲的对象有什么规定

发布:2013/6/21 15:30:59

作者:

来源:光波网

职工探亲的对象,一是父母,二是配偶,不包括公婆、岳父母、兄弟姐昧。《探亲规定》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的,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所谓“自幼”,可掌握在7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并有人事档案或组织上掌握的其他历史材料根据。把职工自幼抚养长大的养父母或亲属,死亡后识工又与亲生父母相认,其亲生父母虽然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但IR工可以继续享受探亲待遇去探望亲生父母。
  对于职工已经离婚或配偶已经死亡,尚未再结婚的,可以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配偶在上半年离婚或死亡的,职工当年可以享受探望父牙的待遇。配偶在下半年离婚或死亡的应在下年度开始享受。对已办理结婚訖i己手续的职工,虽然因某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也应按已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职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或未婚职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职工与《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职工与配偶团聚的,只工到父母居住地或职工的父母来探望职工,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文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照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对于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住一地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勺待遇。这里的所谓“同居一地”包括两个含义:一是当地的市、县按里程5近和交通条件的规定,凡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和家属团聚的,就视为一地;二以户口为准,指户口所在地为一地。如户口所在地在甲地,人在乙地临时f住,不能视为两地,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如果有的职工和家属的户口原地,后因工作调动分居两地,但本人户口因故并经工作单位领导同意,未a之迁到工作地点的职工,如符合探亲条件,从下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对于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0天或与父母团聚满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女职工到配偶处生育,如果I方也是职工的,男职工也不能再享受当年探配偶假的待遇。女职工在享受=假期间已和配偶团聚满30天的,也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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