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3/6/21 15: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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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波网
按照每年探一次配偶,每四年探一次父母的规定,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费,原则上应分段计算,分别报销。
其探望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广州,其探望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宾的,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实行新的探亲规定后,过去有关职工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探亲的车船费可按路程较远的一地计算报销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汽车、公共电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的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直线公共电车、公共汽车费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搭乘市内出租机动车辆费,应由个人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转车、转船的市内交通费,同样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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